《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
主讲人:赵 强
近年来,高校校园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学校、家庭关注的焦点。学生求学期间的伤害事件中学校是否有责任,责任如何认定,如何处理呢?2002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称《办法》给出了很好的解释。
1、《办法》共分为:总则、事故与责任、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以及附则等6章40条。
2、目的(第一条)在于指导和帮助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3、范围(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并不是所有的事件。如第十三条:校外的突发事件,节假日或者假期,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时发生。
4、要明确大学生一般在18岁以上,是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成年人。高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支付相关学费,二者是基于服务合同的平等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没有监护关系,只是有限的教育管理服务关系。
5、“告知”义务。要告知“家长、学生、学校”(展开说明)“学生离校出走不可怕,可怕的是学生离校你不知道就可怕了”。
6、学校教学、生活设施造成的人身伤害。“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除的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的教学、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并在管理上并无不当的,学生受到伤害的,学校无责任。(如滑倒事件)
7、学生在校内打架斗殴引起的伤害。“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高校学生是成年人,应能够认识行为的性质,出现伤害事件应由过错方负责。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保护现场、履行救助义务。故意构成轻伤或重伤的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
8、大学生在校园内各种运动或活动受伤。在第十二条第五款中规定“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运动中受伤如果不是学校设施等相关方面失误,学校方面应该说是没有过错的。“运动之前要讲注意事项,履行告知义务”。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一条)
9、学生因病猝死。一般情况来说,学校只要及时履行救助义务,是没有责任的。但有两种,大家应注意:一是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二是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第九条七、八款)
10、学生自杀事件。一是学生个人原因或家庭原因引起的(学校是无责任的);二是与学校有关,如教职工体罚、侮辱学生等引起(学校是有一定责任的)。但学校的教育管理者工作合理合法教育学生并无明显不当的(如通报批评学生),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的作法是及时救助、通知家长、保护现场、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调查。一般情况下,学校不管有无过错,是有给予一定的补偿或道义补助的。
11、学生在校外发生的事件。第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学校是无责任的。但要注意学校组织的专业实习、社会活动、义务劳动、集体出游不能划分为校外活动,出现事故,因由组织者和实施者共同承担责任。①学生个人参与校外活动或部分人出游;②毕业班顶岗实习(准就业)。
12、校外人员在校内对学生的伤害。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引起高度重视。
13、学生住院处理。
14、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15、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16、注意事项:①说话要严密,要把握政策;②要勇于承担责任,做好缓冲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