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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常见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2012-07-19    作者:     来源:     点击:

大学生就业常见问题解答

1.毕业生如何签订就业协议书?

(1)填写毕业生基本情况;(2)用人单位签字同意录用并加盖公章;(3)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并加盖公章;(4)单位所在地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签字盖章;(5)毕业生所在学院签字盖章;(6)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签字盖章,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留一份,返回用人单位一份,毕业生自留一份。

2.未经学校盖章的就业协议书,可否要求换发?

教育部明确规定,学校在制定毕业生建议就业方案时,要完善相应的管理措施,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一道,维护《全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

毕业生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双方就已构成契约关系(不论是否经学校盖章),毕业生如因故要终止与原签约单位的协议,必须办理违约手续。

3.违约手续如何办理?

签协议是非常严肃的事,所以签了协议后,原则上不得违约。至于个别毕业生由于种种原因需要违约的,必须按下列手续办理。

准备材料:(1)原签约单位(包括协议书上盖过章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解除协议的函件;(2)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函件;(3)本人要求违约的书面申请;(4)填写违约审批表,并由学院签署意见。

由所在系(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将毕业生违约材料送至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到校财务部缴纳违约金后,再发新协议书。

4.申请出国(出境)的学生户口和档案能否不转回生源地?

毕业生要求办理出国(出境)不参加就业的,向学院提出申请,交回就业协议书,经学院确认后,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将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若学生联系其它地方落实接收户口、档案的,可持学校的证明,到保卫部办理户口转出手续,到学院办理档案转寄手续。户口、档案的转入手续由学生自己负责。

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需要原签约单位出具书面同意公函后才能办理。已经开具报到证的,还要交回报到证。

5.学校依据就业协议已开具报到证,但学生又不去单位报到,有什么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交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将其户口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1)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

(2)报到落户后,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接收单位,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3)不顾国家需要,强调个人无理要求,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的;

(4)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

(5)其它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6.毕业生就业有关表格在哪里领取?

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推荐表》、《毕业生违约审批表》均向各学院(系)领取。

7.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怎么办理?

大学毕业生向各系(部)领取《推荐表》,经所在系(部)签署意见后,由各学院统一到学校大学生就业办公室盖章。